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规定如下:
报名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考核证明
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
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大陆居住证。
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报考类别
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报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不予受理报名的情形
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者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实践经验,以保障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建议考生仔细阅读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顺利报名和参加考试。